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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无效

2021年04月24日 20:38 浏览量:371

近期非常多的朋友们关注股权转让无效的相关问题,企太傅作为并购从业十年的团队,最近整理一些关于股权转让无效的专题,帮大家讲解如何操作,如何控制风险。

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后如何承担责任

以前未发生过股权交付(变更)的法律效力,或者虽发生过股权交付(变更)的法律效力,但公司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未编制股东名册的,公司章程中记载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出资比例不变的,在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时,无需重新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前已发生股权交付(变更)法律效力,相关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股权转让合同确认无效后,公司直接注销受让方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转让方股东签发新的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未及时办理或者拒绝办理的,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应当对转让方造成的损失负责。

股权转让无效

但在目前司法实践中,如果股权转让协议被撤销或无效,往往需要公司申请相关工商登记,而不是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原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被认定为解除或者无效的,公司应当申请变更登记,不得注销变更登记。笔者近日阅读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张元法官的《关于行政机关协助行政程序公正变更路径的分析》,其中明确指出,“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公司的设立和相应的注销,不应扩大到公司设立后的股权变更。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依据。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的,工商部门应当直接变更,不得以需要实体审查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与其要求公司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不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1条的规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人民法院在以股权为诉讼纠纷标的的诉讼程序中,对特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确认作出判决前,应当致函行政机关征求意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投资者资格和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准文件。”希望上述意见能得到有效落实,使当事人利益得到保护,律师工作得到有效支持。

无效股权转让的几个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应当按照规定转让,特别是向其他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否则,本股权转让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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