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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的介绍

2021年03月17日 10:08 浏览量:427

大家好,今天和大家学习保险代理公司。不知道大家能不能分清自己是在保险公司做代理人?还是保险代理公司做代理人?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最早起源于 19 世纪 30—40 年代。当时因外商代理人不能满足外商保险公司在华的业务需求,外国保险公司委托一些中国洋行为其代办保险,这些洋行就成为了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先驱。

新中国成立后,保险代理人则长期以兼业保险代理机构的形式存在于保险业领域。到了 20 世纪末的几年中,除了个人代理人数量快速增加外,也出现了国民、国泰、合盟等专业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尝试开始走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道路。

而沪上首家保险代理公司——上海祥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于 2001年8月8 日宣告成立,“祥生”可为一家人寿险公司、多家财产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到如今当年一些作为先锋的几家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已经不复存在,直至 2010 年,华康获得保监会批复,成为了我国保险专业中介十来年发展史上首家真正意义上的全国范围内的保险代理公司。

我国《保险法》第 117 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企业或者自然人代理人为个人代理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可以使法人单位或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而本课程所研究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专业保险代理公司。

对比其他中介人的优势

对比个人营销员

独立的保险代理公司可以获得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代理权,比如我国保险法第 125 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在代为办理人寿保险业务时,不得同时接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相比个人代理人专业机构,独立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专业性更强,展业范围更广,更易于产品的推广。

另外从业人员与保险代理公司签署的是雇佣合同,而非代理合同,这样的劳动关系更稳定,比较有约束力,在市场展业中容易获得信任,给予保险从业人员更多的保障和安全感。

我国的保险代理人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发展是始自 1992 年,其为宣传保险观念、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扩大保费收入、推动保险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自身诚信不够,短期行为、误导行为严重,违规事件频发一度损坏了保险业在公众中的形象,投保人权益难以保障售后理赔难,对于业界的信任度一降再降。保险代理公司做好做强能净化相对混乱的代理市场,找回保险从业人员的行业归属和自豪感。

1、假如现在有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去拜访到你,并且和你讲述他们公司产品的时候,你认为他会告诉你其他公司比他们公司还好的产品吗?

(事实是不会)

2、他推荐你买产品的时候,会搭配其他公司也比较优势的产品吗?

(事实是显然不可能,而我在设计的过程中,甚至会经常搭配和我没任何关系的产品给客户去获得一个很明显的优势保障来强化整体方式的性价比)

3、那么在上述2条基础上而言,这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商品上是不是会客观?

(答案是不会,因为他已经主观的站在自己公司的立场和自身的立场上面去了,最后才是客户的立场)

4、而保险代理公司的不一样就在于他根本不属于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只要客户对这个产品或者方案不满意的话,他可以马上换另外一家甚至几家公司的产品给客户再次选择和参考,这个时候的立场是谁为主?当然是客户第一,而保险公司第二,第三就是自己!

2、对比兼业代理机构

兼业代理人最大的特点是具有成本优势。如我国最普遍的兼业代理机构银行、邮局、汽车销售公司具有网店分布广泛、数量众多的优势及收取保费的便利,但是保险业务只是其利润的增长点,风险较小、退出简单。对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其主业就是销售保险,他必须扎根于保险市场,对于保险市场忠诚度更高,愿意做好的意愿更强烈。而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更容易按照自身的利益去销售保险产品,导致忽略保险市场的一些运营规则从而引发负面的影响。银行兼业代理也存在同时与几家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拥有选择保险公司及产品的权利,在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处于强势地位的问题,导致保险公司为能进入银行网点销售,常常

不惜代价竞相提高手续费率,成本优势被消磨。

其次,保监会等部门对于银行之类兼业机构的监管和控制程度虽然相较专业机构宽松。但是兼业保险代理受其主营业务的影响较大,保险监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专门的全面的监管和调整。如果保险市场过于依赖兼业保险中介,整个市场的系统风险将会增大。

3、对比保险经纪人

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向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而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保险经纪与保险代理同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纽带,但是两者发展的选择侧重不同。

首先国民保险意识和保险市场特征是影响一国保险中介市场特征的一方面因素。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当一国国民的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

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如英国保险中介市场中经纪人的主导地位。

第二,保险市场特征也决定了一国保险中介市场特征。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都极大地影响到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保险经纪人可供选择保险公司少,市场的自由化程度低,发展保险代理人比较适宜。如日本的保险市场中代理人制度发展就较成熟,而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较短,和先进国家比有较大差距,民众的保险意识、保险企业的实力和数量都不利于保险经纪人的发展。

在实践中,一方面,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和保险客户供需信息传递的中间桥梁,对保险市场可持续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作为保险市场买卖双方信息传递者,向保险消费者详细介绍相关保险产品,同时也能将保险消费者实际需求反馈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作为保险公司受托方,授权销售保险产品和代理查勘理赔,提供保险产品“超市”服务等综合保险服务,让保险消费者能够更好了解保险公司相关业务,让消费者通过“货比三家”方式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同时为保险客户提供更为专业化的咨询服务平台,实现了专业化的保险产品销售模式。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与保险公司相比,对保险客户的需求更加了解,可以为保险客户提供比保险公司更全面、更客观和更实用的保险产品信息,同时更能说服投保人投保保险产品。此外还能协调保险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供求关系,满足客户的需求和保险公司的销售需求。

另一方面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对保险基本功能实现有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拓宽保险服务深度及广度,是参与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损失发生之前,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据保险客户自身的风险管理来评估风险并进行更科学的优化和改进。并结合可保风险,以保证整个风险状况处于可掌控范围内,进而有效避免或者降低发生风险事故的概率。同时,发生损失后,提供的专业理赔服务可以结合被保险人的自身情况,根据发生的风险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抢救,防止范围扩大及有效避免扩散和扩张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损失发生后,通过其索赔服务,协助被保险人及协调保险人的索赔评估工作,以便被保险人能够尽快获得经济赔偿,使保险标的能够尽快恢复到出险前的状态。因此,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可以提供从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掌控和风险转嫁,到防灾防损、及时救援和索赔要求等全方位的中介服务,有效提高了风险管理的效率

专业代理机构发展,对我国保险市场的成熟,有特殊的意义。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代理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将会更优于保险公司。保户一旦出险需要索赔时,代理公司鞍前马后全面包办的服务和保险公司的坐等保户上门的“服务”形成鲜明的对照。

对于代理公司来说,在今后的发展空间里,为保户服务是他们的核心工作,而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只是一种相对“边缘”的工作。保险公司需要花费主要的精力进行保险产品开发、保险费管理和核保核赔工作,不可能将最大的精力投向销售以及相关的服务,而代理公司则以销售以及相关的服务为主业,投保人是他最直接的衣食父母,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决定他在保险公司面前的发言权,也直接关系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

因此,从长远看和发展看,由于服务优势,保险代理公司将从市场上切得越来越大的蛋糕,保险公司会逐步退出“一手”市场,将直接为保户服务的工作交给代理公司去做,而将更大的精力投入到产品设计、保险费的运用与管理等核心职能上,这些将会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内业界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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