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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2021年03月29日 23:26 浏览量: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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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

持有股份转让是指持有股份的转让。在我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性股份的转让。股份转让按股份载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份转让和股份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份形式进行的股份转让,实际上包括已缴足出资但尚未发行股份的股份转让,以及未缴认缴出资但尚未发行股份的股份转让。

股份转让是指以股份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权转让又可分为记名股权转让和无记名股权转让、纸质股权转让和无纸化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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