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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条件

2021年04月06日 21:27 浏览量: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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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将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获得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的批准。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视为已同意转让。

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在获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优先拒绝转让股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在转让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有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股东不可能撤回其股份并将其股份与公司的集体股份挂钩。股东只想通过减资或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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