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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

2021年04月06日 21:27 浏览量:450

近期非常多的朋友们关注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相关问题,企太傅作为从业十年的并购团队,最近整理一些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定的专题,帮大家讲解如何操作,如何控制风险。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股权相互转让。

将股东的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应获得一半以上的其他股东的批准。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已转让的股权,如果不同意,则视为已同意转让。

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在获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优先拒绝转让股权。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声称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在转让时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公司的章程中有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则以这些规定为准。

《公司法》如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在转让股份时遵循什么规则?

公司股权的转让应符合《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相互转让。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时,应当获得一半以上其他股东的批准。股东应当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如果他们不购买,则视为已同意转让。在相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权在获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优先拒绝转让股权。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声称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应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应当在转让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中有股权转让的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在转让股份时,应当遵守《新公司法》第三章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公司和所有股东应被告知,其他股东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出具验资证明,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其出资。对公司组织章程的此项修订无需经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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