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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公司的介绍

2021年03月18日 14:40 浏览量:521

在假设完全信息条件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所有活动都是透明的,一切信息均为对方知晓,欺诈行为就不可能出现。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都希望获得与保险买卖有关的所有信息,但是在现实环境中,完全信息是不可能存在的,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许多行为不能为投保人所知,如经营状况、资金运用状况、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等,这些都有可能导致投保人缴纳了保险费却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或者保险公司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隐瞒、欺骗投保人,使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损失;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无法完全了解投保人的状况,高风险的投保人更有可能投保,投保人也可能为了满足投保条件、获取优惠费率等隐瞒真实情况,这给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产生创造了条件,这也是阻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保险经纪人的产生,最初也就是为了解决此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的信息沟通搭建桥梁,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减轻了投保人的信息劣势,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公平。随着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对保险经纪服务需求的增加,保险经纪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不仅作为居间人提供中介服务,涉及到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评估与管控、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赔等中介服务活动,这样便产生了提供这些保险经纪服务的场所——保险经纪市场。

可见,保险经纪市场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个子系统,是保险经纪人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场所,即保险经纪人所提供的供给与需求的总和。保险经纪人是保险经纪市场上的供给者,是指受投保人委托,代表投保方的利益,在保险市场上选择保险人,安排保险产品,与保险人洽谈保险合同条款,代办保险手续,提供相关保险经纪服务的中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八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经纪人的内涵主要体现为:第一,保险经纪人是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在我国,保险经纪人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

第二,保险经纪人应该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促成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所以应该在综合考虑费率、保险产品、保险人资信、理赔服务等因素的前提下,为投保人寻找最合适保险安排,这也是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根本区别之一。

第三,保险经纪人也可能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其委托人支付,媒介居间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由委托人与相对人分担。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报酬的支付与其服务内容紧密联系,就保险经纪人促成保险合同成立这一点而言,多是从保险人处获取佣金,这也是保险经纪人区别于一般居间人的特点。第四,中国法律规定的保险经纪机构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与其它发达国家在保险经纪人制度方面的区别之一,也是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的表现之一。

我国保险经纪市场的发展回顾1988年之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一家全国性的保险供给主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这样的完全垄断市场中,只有保险代理人尚有存在空间,国内并无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经纪人及其他中介形式存在。1981年7月,英国最大的保险经纪公司赛奇维克保险集团在北京设立了代表处,外资保险经纪人开始试图在我国有所发展。1988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在深圳成立,保险市场结构开始打破垄断。该时期的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对新公司的进入条件规定得很严格,市场相对比较稳定,我国境内的全国性保险公司由人保、太保、平安形成三足鼎立之势。

1995年10月,保险经纪人的正式管理条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旧)的实施而出现,虽然还没有出台专门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但是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已有了初步发展的环境。随着外资的增加和国外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国内行业幵始认识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深圳保险市场率先开始运用保险经纪人制度进行展业,天津、南京、上海、成都等地也先后出现了类似的商务公司、经纪公司、咨询公司等。保险经纪业务得到了较大幅度的发展,一些高风险如卫星保险、大的建筑工程险和安装工程险开始由保险经纪人来完成承包和分保。

自1999年12月中国保监会批准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家保险经纪公司筹建以来,我国保险经纪主体逐渐增多,纵向发展上取得一定进步。目前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由其主打业务定位来进行划分,可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国有大型企业控股的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二是民营资本为导向的非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三是外资或合资的保险经纪公司。

1. 国有大型企业控股保险经纪公司国有大型企业控股保险经纪公司,主要基于股东所属系统及其兄弟行业,依托政府主管部门着手保险项目开发,此类依托股东业务的保险经纪公司也称为股东型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保险经纪发展初期,此类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由于其自身资源、行业技术及规模经济的优势,在我国逐渐形成行业性垄断。

如隶属于中国国家电网的英大长安保险经纪集团有限公司,它主要的服务对象是国家电网下属的单位和国内五大发电集团,其保险经纪业务覆盖了电力系统资产的风险咨询、保险安排、事故索赔和企业年金管理等业务,几乎包揽了电网领域所有的保险业务;昆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经营范围囊括了石油特险业务;

由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控股企业北京高校科技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和高校科技产业化促进中心有限公司合作出资成立的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是国内教育保险业务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受益人口最多、行业风险水平较为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类似的还有隶属于中国华电集团的华信保险经纪有限公司,长春第一汽车服务贸易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鼎佳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由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等联合投资组建的航空业保险经纪公司——航联保险经纪公司等。

2. 民营资本为导向的保险经纪公司民营资本为导向的保险经纪公司由于无股东优势,没有明确的业务来源,主要依靠自身的业务能力去开拓市场,业务经营范围较广。此类非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如若在服务行业、服务专业上的定位不清晰,没有找准自身的发展方向及突出的自身优势,则很难在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保险经纪市场中站住脚跟。在市场上表现较好的非行业性保险经纪公司如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实现盈利的江泰保险经纪公司,其市场定位为:高科技、高风险、高效益;大企业、大项目、大机构,其客户构成中大约有四成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国内第一家将业务专注于人寿保险业务的明亚保险经纪公司,其将员工制引入专业经纪人队伍,借助自主研发实时在线的保险咨询专家系统,为投保人量身定制最优投保方案,并提供高品质的风险管理、保险经纪及理财咨询服务。该公司可为客户节约10%-40%的保费,其员工技能平均高于业内平均水平3-6倍。

3. 外资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我国已成为保险经纪高端市场的主力军,由怡安集团与中国中粮集团合资设立的中怡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专长服务于基础设施建设、船舶、能源、化学制品与药品、金融、汽车与重工业、高科技、零售业、酒店、农业与食品等领域,公司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将怡安数十年发展所积累的风险管理与再保险方面的全球经验带给了国内一些正在进行国内外扩大经营活动的保险经纪公司。韦莱集团在成功收购浦东保险经纪公司50%的股份后,成为我国第一家合资保险经纪公司。

入驻中国后,韦莱保险经纪发挥其传统的业务优势,在再保险经纪、高风险业务上取得不错的业务收入,抢占了市场份额。达信保险经纪以为全球客户服务为业务定位,在我国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外资、合资企业。我国保险经纪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首先是社会公众并未认识到保险经纪人的作用。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时间尚短,各方的宣传都相当缺乏,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识不足,并不知道保险经纪人能根据他们的需求量身设计风险管理方案,进行合理的保险安排。国内大多个人或企业都倾向直接找保险公司,他们认为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会增加成本、降低效率。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这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发展业务。另外,保险经纪的另一端保险人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也认识不足。保险人怕保险经纪人拉走了自己的业务,不但没有形成战略同盟,反而成了竞争对手。

这些保险公司有着庞大的展业队伍,他们认为保险中介的加入是重复投入,增加了费用支出,加大了营业成本。再者,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缺乏信任。中国的保险经纪市场形成之初,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很多保险经纪人只管招揽客户而不顾投保人的利益,导致社会公众把经纪行为当做投机倒把,所以解放后保险经纪人基本被取缔,直到上世纪年代末才恢复。加上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导致消费者对保险中介产生抵触心理,对保险经纪人也自然难以产生信任感。在保险销售环节中,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有重合,也有差别。知道经纪公司的情况,有助于大家换个角度看保险,从而更好的理解保险销售工作。

前一个:保险经纪公司怎么判断它是否合格? 后一个:保险经纪公司的发展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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